和静县备战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和静县备战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备战铁矿采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和静县备战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备战铁矿采矿改扩建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境内。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扩建,分两期开采,年开采矿石1000万吨/年,开采深度由3600米至2600米标高,服务年限27年。本项目采用大直径深孔阶段空场嗣后充填法,空区采用全尾砂胶结充填。开拓运输方案为“副井+辅助斜坡道+胶带斜井”联合开拓。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副井、辅助斜坡道、胶带斜井、进风井、回风平硐、溜破系统、中段开拓工程、回风中段开拓工程、各类硐室及采切工程以及开掘隧道、管道等运输工程、排水系统、人工阻隔设施等。本项目总投资约396934.5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282.41万元。
二、 根据新疆恒升融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和静县备战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备战铁矿采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技术评估报告(新环评估〔2025〕69号),本项目符合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符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生态环境影响可控,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边开发、边恢复”的原则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等相关要求,制定并严格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方案。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依法履行项目占用草地等征占地手续,并采取补偿和恢复措施,结合保护对象的保护要求和主管部门意见,进一步完善相关保护措施。落实生态环境跟踪监测计划,加强对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持续开展冰川及永久积雪动态观测和研究,加强跟踪监测评估,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运营期矿井涌水经中和沉淀处理后综合利用。排土场上游设截洪坝,下游设置引流渠和渗滤液收集池。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选择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装备和清洁的原辅材料,严格落实分区防渗要求,尽可能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排放。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建立严格的地下水和地表水环境监测系统,做好地表水及地下水跟踪监测工作,根据监测结果对开采方案和水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必要的优化,确保项目运行不对伊开哈仁郭萨拉河、区域地下水造成不利环境影响。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场地裸露地面应当采取洒水抑尘、遮盖等措施;遇大风天气应当停止作业,易产尘建筑材料采用封闭车辆运输;场区内道路应当采取硬化等措施。运营期充填站、地表破碎站、搅拌站等粉尘经布袋除尘处理后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表5浓度限值。本项目采用湿法凿岩,井下破碎采用湿法除尘器净化,水泥仓配套仓顶除尘。排土场废石表面喷洒矿用抑尘剂,装卸时洒水抑尘。采取运输道路洒水抑尘、进出车辆清洗、降低车速及加盖篷布等降尘措施。
(四)其他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处置措施。采矿废石运至排土场堆存,优先用于采空区嗣后充填、回填露天采坑等。生活垃圾经收集送当地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经暂存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强化、落实各环节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相关设施运行维护,制定和完善包括矿井涌水突增导致次生生态环境问题等在内的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进一步梳理现有工程存在问题,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并加快整改,相关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应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项目应严格落实施工期及运营期环境跟踪监测计划。项目建成后3至5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项目建设的生态环境影响、水环境影响及声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五、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制定并落实建设期和运营期生态环境跟踪监测方案,根据结果持续优化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和静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和静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