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静县备战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和静县备战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备战铁矿选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和静县备战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备战铁矿选矿改扩建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境内。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改扩建,采用“粗碎+中碎+检查筛分+高压辊磨+湿式筛分+球磨+磁选+浮选+精尾脱水”的选矿工艺,年处理矿石1000万吨/年,服务年限28年,产品为TFe品位65%铁精矿。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中碎车间、检查筛分车间、高压辊磨车间、湿式筛分车间、磨磁车间、浮选车间、精矿脱水车间;中碎车间、检查筛分车间、高压辊磨车间、湿式筛分车间、磨磁车间、浮选车间、精矿脱水车间、管道运输工程、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供热系统、人工阻隔及环保工程等。本项目总投资约251630.6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491.5万元。
二、根据新疆恒升融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和静县备战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备战铁矿选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技术评估报告(新环评估〔2025〕75号),本项目符合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符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生态环境影响可控,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开工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依法履行项目占用草地等征占地手续,并采取补偿和恢复措施,结合保护对象的保护要求和主管部门意见,进一步完善相关保护措施。动工前应针对施工区域进一步开展动植物详查,必要时对工程进行优化或强化保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方案,严格控制施工活动范围,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土地平整,恢复原有地貌。持续开展冰川及永久积雪动态观测和研究,加强跟踪监测评估,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运营期选矿废水经混凝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选择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装备和清洁的原辅材料,严格落实分区防渗要求,尽可能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排放。建立严格的水环境监测系统,做好地表水及地下水跟踪监测工作,根据监测结果采取有效的优化措施,确保项目运行不对伊开哈仁郭萨拉河、赛仁乌孙萨拉河以及区域地下水造成不利环境影响。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场地裸露地面应当采取洒水抑尘、遮盖等措施;遇大风天气应当停止作业,易产尘建筑材料采用封闭车辆运输;场区内道路应当采取硬化等措施。运营期破碎、筛分等工序粉尘经“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表5浓度限值;加强无组织废气管控,采取装卸、胶带运输等作业地点洒水喷雾降尘,运输道路洒水、降低车速及加盖篷布等降尘措施。
(四)其他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处置措施。尾矿优先用于井下充填。选废石临时堆置排土场内后期用于回填采空区。生活垃圾经收集送当地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经暂存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强化、落实各环节风险防范措施,并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进一步梳理现有工程存在问题,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并加快整改,相关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应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项目应严格落实施工期及运营期环境跟踪监测计划。项目建成后3至5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项目建设的生态环境影响、水环境影响及声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五、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贯彻生态文明理念,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生态环保宣传教育和管理,推进绿色施工,创建绿色工程。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和静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和静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