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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10/29

11:49

来源: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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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解读

国家发展改革委新修订的《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同时废止。

对比新旧规定,新规定在法律程序上更加严谨,更加完善,在执法操作上也更加明晰。新规定第三条明确,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新规定增加了“没有法定依据”项。此外,规定还新增了“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该处规定与《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相符。

新规定明确了行政处罚的管辖权限,对比2001年版更详细:价格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管辖。市级、省级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等管辖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企业的案件以及违反规定收费的案件。对当事人的同一个价格违法行为,两个以上价格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价格主管部门管辖。两个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规定新增加了执法人员应当回避的三种情况:属于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价格主管部门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当事人拒不按照上述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当事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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