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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10/30

11:49

来源: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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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解读

为引导垃圾焚烧发电产业健康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2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801号),我委以《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2]823号)进行了转发。国家进一步完善了垃圾焚烧发电价格:以生活垃圾为原料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均先按其入厂垃圾处理量折算成上网电量进行结算,每吨生活垃圾折算上网电量暂定为280千瓦时,并执行全国统一垃圾发电标杆电价每千瓦时0.65元(含税),其余上网电量执行当地同类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新疆标准为0.25元/千瓦时)。

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电价高出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实行两级分摊。其中当地省级电网负担每千瓦时0.1元,电网企业由此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销售电价予以疏导;其余部分纳入全国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解决。该政策从2012年4月1日起执行,2006年1月1日后核准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均按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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